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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额不等于赔付额

时间:2009年08月24日  

许多人以为,只要购买了人身保险产品,一旦遭遇意外,当初投了多少保额,保险公司就会赔付多少金额。实则不然,因为保险合同中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实际给付金额”项目,是既有联系又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

去年11月,郭先生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额为5万元的一年期人身意外险。今年7月,他不幸遭遇车祸,造成左脚粉碎性骨折,经医院诊断为永久丧失机能,郭先生遂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告知由于其左脚残疾在保险合同约定中属五级伤残,因此只能按投保额的20%获得1万元理赔。此事令郭先生以及不少投保人感到疑惑,表示不解保险公司的做法。

经保险业内人士解释,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后者会和投保人约定一个给付限额,即“基本保险金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理赔给投保人一定金额的现金,即“实际给付金额”。但需注意,不同的人身保险产品,这两个项目间的关系不尽相同。

上述案例中,郭先生购买的人身意外险属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残疾、身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人身保险产品。此类保险约定的保额,只是保险公司承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限额,除了航空事故能得到最高赔付额外,其他人身意外险均按一定的比例赔付。

本文关键字:被保险人人身意外险保额航空人身保险保险产品索赔理赔事故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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